IMG_4077.JPG

有次地主詢問,他的農地聽說不能賣給公司?團隊顧問特此整理說明,順便與各位分享^_^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不在此限。首先我們來了解該條例的名詞定義:

 

【私法人】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可分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

 

【農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耕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四種

 

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皆不屬於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範疇

 

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海域區: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育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海域用地、暫未編定地(旱林)。

 

由上述可知,判斷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才知是否為耕地的依據

 

一般人將列舉範圍錯誤運用及自行擴大,誤認為農牧用地全部皆為私法人不得承受或購買;其實上列四種耕地才有私法人之買賣限制。其餘並沒有規定私法人(公司)不能購買。

 

最後,值得一提到是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雖未限制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該類用地,但農業用地移轉予法人並無稅賦減免之優惠。

 

以及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756.25)以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evin Wang 的頭像
    kevin Wang

    【週末地產情報站】

    kev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