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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02年12月18日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陳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000,000-2,200,000-350,000)×10%=245,0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1. 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2. 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350,000-2,200,000-350,000)×10%=280,000元)

三、如果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35,000元。

四、 但是陳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五、 依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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