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報導:加蓋鐵皮屋死過人 頂樓算凶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13/today-so15.htm?Slots=TPhoto

 

本件高等法院判決理由:「經查,被上訴人威OO公司為上訴人張OO居間仲介,並受有報酬,業據張OO提出服務費用證明及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臺北地院卷88、89頁),是彼二人間即成立居間契約,揆諸前揭說明,威OO公司關於其媒介訂約之事項,應負有調查之義務。又系爭房屋前於95年9月28日清晨4時許發生火災,致屋內3人死亡之事實,既為當時報紙所刊載,業據張OO提出新聞報導為證(見原審臺北地院卷64頁);復為當地里長所知悉,亦經證人即里長林OO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119號詐欺案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該偵查卷23頁),應屬不難查知。乃威OO公司所屬仲介人員竟未查明此一事項,任由出賣人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為不實之記載,殊難認其已善盡居間人之調查義務。張OO因而受有前述損害141萬1,468元,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威OO公司負賠償責任。」

 

法務提醒您:

1. 高等法院提出的調查標準依然是「曾有新聞報導」。換言之,只要媒體曾經報導過的案件,包括自殺、凶殺、意外、災害或其他特殊事件,法院就認為仲介有能力查明,沒有查明或沒有告知都要負賠償責任。

2. 各從業人員宜建立每日蒐集媒體報導的習慣,只要當區域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立即查明是哪一個物件並做成紀錄,才能避免凶宅的爭議。

3. 此外,現場訪查也很重要。本案判決理由也提到「里長」知情,仲介只要曾向里長詢問即可查知。如果沒訪查就會被認定有過失。各從業人員現場訪查,對象不限於里長,包括派出所、左鄰右舍、管委會或管理員等等,儘量詢問多人以確定有無發生過事故或其他重大資訊,並逐案做成訪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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