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房屋稅松柏園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房屋稅條例相關法規【房屋稅條例】第5條 *土地稅法相關法規【土地稅法】第17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5.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摘要: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及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主旨: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說明:
*附件: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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