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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  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林姓屋主向警方報案,指稱去年將位在大安區,一間市值三千多萬元的房子,租給一名男子,日前男子退租,他在整理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文件時,赫然發現自己的房子屋主已換人了。

     林男趕緊向法院查詢,結果差點沒昏倒,因為根據法院的資料顯示,他在去年向一名黃姓男子借貸了四千萬元,還簽下一疊本票,黃男年初向法院申請履行債務,他在屢傳不到、也未出面解決下,房子遭到假扣押,並被強制拍賣。

     林男雖大聲喊冤,表示那些本票都是偽造,而他的戶籍設在出租處,當然收不到法院的通知無法出面,但法院還是認定他沒有善保自己的權利,且過程中,也有依規定公告,他也沒提出異議,所以建議林男依民法提出救濟,並對租屋等嫌犯提出詐欺告訴,但私下不諱言地告訴他,「希望」非常渺茫。

     警方調查發現,全國已有多名與林男處境相同的被害人,光北市大安區,就有至少五間華廈,遭盜賣一億五千多萬元,這種手法可說是「假租屋、真貸款」的進階版,並懷疑是同一犯罪集團的連續犯罪。

     警方懷疑,這個犯罪集團,應與刑事局在今年四月破獲的孫偉忠集團有關,孫嫌等人就是趁租屋時,將屋主的土地所有權狀掉包,然後向銀行貸款捲款而逃,將債務留給不知情的屋主,不法獲利超過數億元。

     孫嫌雖落網遭到羈押,但集團成員仍結合不肖代書與房仲業者持續犯案,範圍遍及台北縣市、桃園縣、宜蘭縣、高雄市等地,專挑地段好、房價高的房子承租,然後再予以盜賣或向法院申請拍賣。

     期間,詐騙集團有一次被車手黑吃黑一千五百萬元,嫌犯不甘損失,還將房子二度賣出,買家在付出四百萬元訂金後,才發現根本無法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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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程序 本票裁定 屋主不上訴 所以一審就定讞了 然後申請支付命令 再申請執行假扣押 執行
查封拍賣 法院拍賣 點交 即使如此 這些程序多半需要半年以上(除非有特殊管道)而且從詐騙集團
送假的本票去法院申請裁定到賣出房子前應該會發函至少7-8次以上 老實說這個詐騙的程序其實

很長而且環節很多容易被識破 所以出租期間至少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 只要詐騙集團沒有領到法

院的錢之前都可能被屋主識破而失敗 我想詐騙集團應該有研究過屋主的狀況才下手 最理想的標

的應該是"屋主戶籍在出租處" "屋主出國移民無法常常回台""房屋位於高價區""老式公寓或無管理

員的大樓"等條件都符合就是這些詐騙集團的目標

至於法院的責任 唉 報導不是講得很清楚嗎? 基本上法官們也是人 所以也會被"詐騙"加上又找不

到"債務人"又已經完成公告等程序 法院的做法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反而法院不按"債權人"的要求辦

理就是失職 至於您的損失可以試試國家賠償 老實說 除非法官的審理有明顯疏失被您捉到小辮子

否則機率不大 至於詐騙集團的那位"債權人"其實是人頭 拿了錢早就跑掉了或脫產光了 怎麼可能

還在等您的官司

"假本票" 基本上本票沒有一定的格式 所以只要偽造您的印章與簽名在一張本票(文具店有賣現成

的本票)上就可以去申請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了 此時當然如果被"債務人=房東"發現了 就可以阻止

本票被裁定並立即告發本票持票人"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名 但是法院發了好幾封郵務送達通知

書都找不到人 想當然爾"債務人=房東"是無異議的狀態就處理了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的案子 所

"屋主戶籍在出租處"是這種詐騙手法最主要的條件 沒有這個條件就無法騙到(詐騙集團應

該很難隨時在您家門前等領法院的通知吧)

我想出了這類的事 法院雖然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但忘了一個關鍵 為何一直連絡不到"債務人"到法

院出庭來喊個冤 但法官畢竟也是人沒有辦法想到那麼多 所以某些"自我感覺良好的法官"就成了

詐騙集團的幫兇 當然法院未來對這類的事應該會有所警覺而幫忙詐騙集團的法官以後大概不好

受(升遷無望) 只是發生了這些事是事實而沒有藉口

我想很多人為了省一點自用住宅的稅而把戶籍留在出租處 這就是代價 希望看到我這個回應的人

能有一些幫助 另外也請常常到法拍的網站上看一看是否自己的房子被掛上去了 當然幹包租公或

包租婆的人一定要去管房子 請不要真的把房子當成"啞巴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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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發生過的不動產交易詐騙手法:

一、假租屋,真賣屋:
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以房東名義開立假本票,再以債務不履行為由,向法院申請給付,法院將傳票寄至租屋地點,
但租屋人(即詐騙集團)故意不告知房東,房東在不知情下,房子被法院拍賣,再由人頭戶買下房子,向銀行辦理大
額貸款,房東的房屋產權神不知鬼不覺已移轉至他人名下。


二、偽造土地權狀詐騙買主:
詐騙集團偽造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向有意購買土地詐騙即期支票,再利用所得價金購買大量金條進行洗錢。


三、假借取得國宅配額,仲介國宅詐財:
詐騙集團偽稱透過國安局官員關係,取得眷村改建國宅配額,讓民眾搶先申購為由,藉機詐財,
並順利取得國宅預售屋鑰匙主動帶看,受害200多人,詐騙2億餘元。


四、利用無人居住之空屋,假藉屋主名義賣屋詐財:
以無人居住且位處偏僻的空屋為標的,對外刊登廣告,自稱是屋主要賣房子,
並偽製鑰匙主動帶看,等到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並付定金後,就捲款潛逃。


五、假租屋騙鑰匙,再轉租詐押金:
詐騙人以租屋為名,向屋主騙取鑰匙後,自行刊登房屋招租廣告,再以假屋主身分,
向租屋人詐騙押金、租金幾萬元不等,並在房屋租賃契約中填寫真屋主的姓名、身分證統一字號,
等到真屋主要來收房租時,雙方才發現被騙。


六、建商預售屋一屋兩賣:
消費者買預售屋繳交幾百萬元頭期款及工程款後,由於建商未實施履約保證制度,
並將原土地過戶給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使得消費者只有一張契約書債權憑證,卻L法入住新屋。


七、以e-mail廣告售地詐財:
「1500坪土地低價出售」這是e-mail上常見的廣告郵件,業者表示要低價賣千坪土地,
並列出土地現況,但進一步詢問後,對方又不留下姓名與連絡電話。


八、以投資銀拍屋為名詐財:
以經營銀拍屋為名,招攬投資人,初期給予高額報酬率,讓投資人不疑有詐,
紛紛投資大量金額,再以財務危機為由,拒絕償還投資價款,並捲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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