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戶詢問要如何計算遺產稅金額說他父親名下的房子是等父親百年後繼承?還是利用逐年持分贈與?甚至是採用買賣的方式?來辦理較划算呢?從客戶狀況判斷,不管是採用贈與或買賣方式,除了證明資金流向外,移轉還要注意衍生土增稅ˋ規費、代書費……等費用。如遺產總淨額沒有非常龐大,建議不需採用生前轉移的方式避稅。小弟在此整理一篇資料供有需要的人一併參考:

 

遺產淨額計算:

 

遺產總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扣抵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 稅率

 

民國98123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淨額 10%=應納遺產稅額

 

.遺產總額(1+2+3+4)

1. 地上物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

2. 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

3. 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4. 現金動產、債權、股票()獨資合夥出資黃金、珠寶其他財產或權利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

 

.免稅額1200萬元

 

.扣除額(1+2++13)

1. 配偶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 445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x 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x 111萬元

4. 身心障礙扣除額 = 每人 x 557萬元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每人 x 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金額

7. 死亡前6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8. 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稅捐、罰鍰、罰金

9. 死亡前未償債務

10. 喪葬費 111萬元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13.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

※以上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能扣除。

 

 .扣抵稅額(1+2)

1. 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2. 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不計入遺產總數額(1+2++1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院規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9. 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證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其中特別提醒

1.本算式僅提供簡易估算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冊」申報遺產稅,內容包括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及動產(存款、股票等)。

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移轉財產,除了被視為遺產外,贈與的行為同樣會被課徵贈與稅。

3.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

4. 屬銀行貸款負債可主張扣除。

5. 土地稅法第28條: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延伸閱讀

一、課徵對象?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章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何時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項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後之金額。

2.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ev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