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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教育訓練時,同仁問到關於[ 禁治產人 ] 的問題,小弟順便在此說明:

 

禁治產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最屬二人(如父母、兄弟姊妹等)提出醫院診斷証明書、戶籍謄本等文件並遞聲請狀向障礙者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或檢察官的聲請)。作禁治產宣告,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

 

所謂心神喪失以及精神耗弱,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效果不能像一般人用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

 

須注意的是心智障礙者須依該管法院之指示,前往指定鑑定單位。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對於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禁治產者,法院會直接裁定宣告禁治產。聲請人拿法院之裁定書後,還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禁治產宣告登記。

關於法院監護人或輔助人宣告的效果:

(1)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監護人」,任何契約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訂定,受監護宣告人自己訂的契約無效。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也就是說選定監護人後,仍不得任意處分禁治產人之財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之規定,除非是為禁治產人之利益,否則不可以任意使用或處分其財產,而處分禁治產人之不動產時,更應該得到親屬會議之允許。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監護人不得受讓監護人之財產。

 

注意:前述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可以提前聲請,不宜等到過戶前再聲請。最好在一開始委託銷售時,發現屋主有監護宣告,就立刻請監護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2)輔助宣告:法院指定「輔助人」。

被輔助人擔任公司負責人、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和解、調解、遺產分割、不動產之買賣、租賃或借貸等行為,須得到輔助人同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現行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若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人(即所稱禁治產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將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出租或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不生效力。因此,即使是監護人要將受監護人的房子代為出售,都必須要有法院許可的證明文件,才可以辦理買賣登記。

很多人會誤解的是,自己是經法院選任之監護人,為什麼代辦過戶登記還要再由法院同意呢?由於民法 2009年修正施行後,監護人已無權利得逕行處分受監護人財產,因此監護人仍須先向法院申請許可。類此情形下,監護人如果想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記得一定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許可,以免延誤處分登記程序。



司法院網站可查到監護、輔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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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v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