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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通過,○○建設有限公司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銷售「○○○○○○」建案,於廣告之傢具配置參考圖、模型屋及樣品屋,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係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該等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公司新臺幣120萬元、○○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建案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其建造執照之使用用途為一般事務所,依法不得作住宅使用。○○公司及○○公司於報紙廣告雖載有「使用分區:乙工‧一般事務所」等語,惟其平面傢具配置參考圖、樣品屋及模型屋表現為一般含臥房、客廳、廚房、衛浴之住家格局。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建案除供一般事務所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是案關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事實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公司及○○公司就其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建築業者以一般住宅之廣告方式銷售乙種工業用地建案,不當招徠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致使購屋者於購買自住後,將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建管法規之虞,而面臨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情節重大,該會未來將就類似情形持續追蹤;公平會並呼籲,消費者於購屋前應注意所購建案之使用分區與用途是否得移供住宅使用,避免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提醒:

1.雖然本案當事人是建商與代銷,但相同情形也可能發生在仲介公司的成屋銷售上。

2.銷售乙工物件時,切勿在廣告上出現「住宅」、「住家」、「居住」、「住辦」、「住店」、「家」、「宅」、「住」……等字眼,案件輸入系統時必須選取「成屋→商用→純辦(或廠辦等)」。物件格局圖上也不可標註臥房、客廳、廚房等字樣。

3.必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僅供(例如事務所、廠房)使用」,以避免違法。如其格局與登記的平面圖不符,有增建改建,也必須告知並詳實記載。

4.仲介人員未盡告知義務或誤導為可供住宅使用,除了違反公平交易法遭到處罰以外,買方也可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解約、拆除改建費用、裝潢損害及房屋使用價值的減損等),甚至有可能提起刑事詐欺、背信罪的告訴,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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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v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