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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  

客戶陳先生詢問,去年2月以2800萬元購買了某預售屋,今年5月以27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因此在建案完工前出售該預售屋,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並非「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是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又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足者,得以往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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