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房子給媽媽繼承。後來出售時,稅額從本來只要3萬多元,變成143萬元房地合一稅,暴增4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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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父親在民國86年買了一間房子,父親1082月往生時。為讓媽媽無後顧之憂,兒子決定把公寓登記給媽媽。

 

隔年,媽媽思念丈夫,心情鬰悶也走了。後來這間公寓又由兒子繼承居住。

 

一年多後,兒子決定另外買電梯大樓。由於資金有限,於是先賣掉舊公寓。賣掉後發現,由於當初先由媽媽繼承。媽媽過世後,又繼承給兒子。如此做法,已無法適用舊制。

 

關鍵在房地合一稅規定,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如果是在105年以前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可採舊制申報,也就是用房地比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但此一規定只能用於第一次繼承後出售,當第二次繼承發生時,就必須採用房地合一稅申報。

 

父親868月取得,108年過世給媽媽繼承。媽媽109年過世,兒子又從媽媽名下繼承,110年出售,已適用房地合一持有期間一年以上,未滿二年35%稅率,因房地合一出售繼承房屋,售價以市價計算,取得成本以公告現值計算,合計獲利400餘萬,須繳房地合一稅約1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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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的不動產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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