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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立遺囑不給遺產,就真的可以不給嗎?

最近幫幾組客戶處理不動產,例如A客戶有三次婚姻皆有婚生子女,只想把財產留給現任配偶?!B客戶父親雖然再婚,但不想留財產給現任老婆只要留給三個女兒?!兩案共同點都會觸發民法應繼分。為此,正義特將整理民法的應繼分與特留分與各位讀者分享

 

名詞解釋:

如果全部繼承人已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就優先按照分割協議的方法處理。遺產分割協議優先於應繼分,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一定要先想清楚。

 

【應繼分】

被繼承人死亡前,沒有預立遺囑分配遺產或遺囑無效。全體繼承人又無法達成協議訴諸法院,法院就會依照民法規定的每位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比例分配。

 

【特留分】

法律為防止被繼承人遺囑交代遺產分配不公的情形(特留分被侵害)。規定每位繼承人最少的分配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沒有寫遺囑就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應繼分算法:民法 §1144

配偶+小孩:配偶加小孩按人數均分

配偶+父母:配偶先拿1/2,剩下父母均分

配偶+兄弟姐妹 : 配偶先拿1/2,剩下兄弟姐妹按人數均分

配偶+祖父母:配偶先拿2/3,剩下祖父母均分

 

特留分算法:民法 §1223

配偶+小孩:應繼分的1/2。

配偶+父母:應繼分的1/2。

配偶+兄弟姐妹:配偶應繼分的1/2,兄弟姐妹應繼分的1/3。

配偶+祖父母:配偶應繼分的1/2,祖父母應繼分的1/3。

 

特別提醒:

1、無配偶或配偶已過世,上述”配偶”之部分當作不存在,改為”均分”。

2、如果小孩先過世,孫子可以代位繼承,完全沒有後代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父母。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4、特留分訴訟中計算特留分是用「市價」作計算(鑑價或是實價登錄),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很多人誤以為是用公告現值計算,提醒大家特別留意。

 

可以規避特留分嗎?

想要合法地對抗特留分限制,可以從「排除繼承資格」、「減少遺產總額」與「進行財產轉換」三個層面規劃,善用不同方式互相結合,讓最終財產分配結果符合自己的期待,常見做法有:降低全部遺產總額 / 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生前贈與 / 契約信託 / 人壽保險。

 

特留分被侵害可依民法§1146,繼承權被侵害是可以請求回復的。提起特留分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建議是在知悉遺產分配不公時2年內提出訴訟。超過2年的話,時效的計算方法就會變成「繼承權生效的十年內」。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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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v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